六月
24
[法律]在BLOG中播放音樂合法嗎?
相信很多人一定有相同的經驗:
瀏覽網路時(不論是論壇、網誌或網站)常聽到有很好聽的背景音樂在播放,
有時文章內容如果很優再搭配音樂的話會很有感覺,
但不知有沒有想過,
雖然只提供音樂讓人聆聽而無任何營利及提供下載之事實存在,
那究竟在自己的BLOG中播放音樂是否合法呢?
答案當然是不合法的啦!
特別查了一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引用如下:
定義及存續期間
- 依第22條~第29-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即著作人享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播放、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編、散布、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 所以若非原著作人則無上述之權利
- 依第30條~第34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別名或不具名之著作財產權、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多為作著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
→ 即若確定該音樂之著作人已經作古超過50年且並未移轉其他人的話就可以安心在自己的BLOG上播放了!
侵權之定義(依第8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簡單來說,若未獲得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所有人之授權皆為違法!
侵權罰則(依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
在BLOG上播放音樂,
因為網路係屬公開之空間,
即使未涉及營利且僅供人聆聽,
只要是非原著作人或未獲原著作人之授權,
都算是侵權之行為(涉有公開傳輸)!
提醒各位,
一般都是由IFPI(全名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中文是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負責尋找國內非法音樂分享網站,
然後提供給保智大隊(全名: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為抓人之依據,
換言之,
違反著作財產權屬告訴乃論,
所以,
打算在BLOG中播放音樂或已經在播放音樂的格主們,
建議再仔細評估個中利害後再決定吧!
那如果一定要播放音樂呢?
難道真的別無他法了嗎?
其實是有的,如下:













